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张峰 王海宁 李晓
“真是太感谢大家了,如果没有法院的帮助,我们公司真是要有大麻烦了。”阳春三月,蓝碧公司负责人给陵城区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行政庭法官及干警依法、公正、高效的审理其诉讼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蓝碧公司是一家经营环保材料的公司,2021年8月,蓝碧公司生产环保砖的1号窑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以下简称“陵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蓝碧公司处以595000元罚款。蓝碧公司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徐一超在研究案情后发现,蓝碧公司在2021年8月8日二氧化硫日均排放量为114㎎/m³,超过《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二氧化硫日均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100㎎/m³)0.14倍,且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第2“超标倍数≤0.1倍”的规定,陵城区分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但同时徐一超也发现,蓝碧公司虽存在排放二氧化硫超标的行为,但并非主观故意,而是生产过程中电机突发故障所造成,并且由于制砖行业生产连续性的特点,无法立即停工停产,蓝碧公司在发现二氧化硫泄漏后,马上排查原因,更换备用电机,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仅在3个小时内就将故障排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次违法,超标数值也较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又对生态环境有副作用,如何协调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地方发展绕不开的“必答题”。
此案中,法官行使司法变更权,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角度同时出发,释法析理、积极协调,最终促成蓝碧公司和陵城分局达成和解,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变更,陵城分局减轻了对蓝碧公司的处罚,罚金额变更为50000元,同时蓝碧公司另行出资50000元对公司设备进行改造升级,进行生态补偿。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一手抓生态保护,一手抓营商环境,碰撞出“1+1>N”的火花,实现“优化营商环境不停歇,守护绿水青山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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