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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全市公安机关网约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启动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昨天16:41

网约房作为一种新兴的住宿业态,为租客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住宿选择。然而,这种新兴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滨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实际,滨州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网约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滨州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网约房,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场所(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除外)。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三、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经营场所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2.取得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建立旅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4.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5.房屋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网约房经营者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前,应当通过“滨州网约房管理”或“滨安住”微信小程序登记相关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严格网约房注册审核,依法核验房源信息、经营者信息、订单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不得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房源;已经发布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入住人员进行人证查验。使用“滨州网约房管理”或“滨安住”微信小程序及时上传人员入住信息,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1.主动配合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登记;

2.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住;

4.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约房经营者、入住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公安局

                              2025515

责任编辑:董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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