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因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被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仁怀应急罚〔2025〕9号),2025年5月7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三处安全隐患:包装车间灌装间: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防爆、禁止穿化纤衣服等安全警示标志;露天金属罐区污水收集井: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且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停车场内事故收集井:同样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设置警示标志,且缺乏物理隔离措施。
以上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仁怀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作出,7月2日予以公示,处罚决定书要求鹏彦酒业在2025年10月1日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相关信息将持续公示至2028年7月2日。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8-18,法定代表人为许鹏,注册资本为99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82580665235Y,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产经新闻爆料电话:0531-85196566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