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引发全网热议。
据《山西日报》公告显示,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消息一出,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不以为然,更有人质疑:为什么只强调“大龄未婚女性”却不提“大龄未婚男性”?
事实上,现实早已给出了最清晰的答案。正如有人说,立法的本质,从来不是追求表面的“对等”,而是矫正现实中的权利失衡。
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2020年,我国30至44岁未婚男性比例达12.7%,是同年龄段未婚女性(5.6%)的两倍多;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主编的《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4》进一步印证,35至49岁群体中,未婚男性比例远超女性。然而数字的悬殊,与现实中的境遇反差形成显著对比:未婚男性常被赋予“先立业后成家”“事业上有追求”的正向解读,甚至被视为“潜力股”;而女性一旦步入“大龄未婚”范畴,却动辄被贴上“眼光太高”“太挑剔”“拜金”乃至“没人要”的负面标签,沦为被嘲讽的“异类”。
这种双重标准带来的歧视,更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联招聘调研显示,32%的企业对未婚未育女性晋升持保守态度,将“大龄未婚”与“稳定性差”强行关联;在家庭场域,83%的“60后”父母认为“女性应在28岁前结婚”,这种代际认知冲突往往转化为“催婚暴力”,使未婚女性陷入“不被理解”的情感困境。
正是基于对这些现实痛点的精准回应,山西此次出台的办法,才更突显其价值与温度。其不仅是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的精准落地,更以法律的刚性,划定了文明的边界:可以不理解多元的生活选择,但绝不允许用诋毁与侮辱践踏他人尊严;可以保留传统的价值观念,但绝不能将偏见异化为伤害他人的武器。
说到底,无论男女,人生的价值从不由婚姻状态定义,每一种自主选择的人生,都理应得到尊重与善待。当法律为个体尊严撑腰,当社会学会包容差异,那些曾被标签束缚的个体,才能真正挣脱偏见的枷锁,从容活成自己想要的模样。而这份对多元选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守护,正是文明社会最该有的温度与底色。
(作者:木棉,来源:天津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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