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陈少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少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陈少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少荣利用担任六盘水市副市长,六盘水市委常委、盘县县委书记,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铜仁市委副书记、市长,安顺市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煤矿经营、项目承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7万余元,并获得孳息10万余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少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少荣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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