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上海多家餐饮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原因是未经许可制售含有黄瓜丝的凉皮。
这本算不得什么大事,可曝光之后竟迅速引发热议。一时间,舆论场上质疑声响成一片。
为啥会出现这样的舆情呢?这恐怕跟以下几点不无关系。
一者,似曾相识的这一幕,似乎有违某种生活常识。
这并不是黄瓜第一次“惹祸”。此前,餐饮企业因“拍黄瓜”被罚的事已多有报道。黄瓜完全可以生吃,拍黄瓜或黄瓜丝拌凉皮是餐桌上的常客。在不少人看来,餐饮企业做个“拍黄瓜”,或者给凉皮配个黄瓜丝,根本不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
二者,相关处罚看似罚得不多,其实罚得够狠。根据相关报道,相关部门对涉事餐饮企业的处罚好像并不怎么严重,最高罚款只有五千元。可是,如果考虑到被罚企业多是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店,相关销售金额只有百八十元,那就不难看出,罚没销售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有些用力过猛了。
三者,相关处罚看似于法有据,实则有悖情理。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胡来。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从这个角度看,涉事餐饮企业被罚好像并不冤。
按照既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按照既定经营项目分类,无论给凉皮做配菜的黄瓜丝,还是拌进黄瓜丝的凉皮,都属于冷食类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制售。而在涉事餐饮企业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上,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既有规定给予处罚。
一种于法有据的行政处罚,竟几乎每次都能引爆舆情引起“公愤”。究竟该怎么办呢?
短期来看,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强化普法工作,让更多餐饮经营者更充分地了解相关法律的内容及其“良苦用心”,从而及时达成制售冷食类食品的有关要求、取得经营冷食类食品所需的许可证。
从长计议,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修订相关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相关行政执法不再因明显有悖常理常识而屡遭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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