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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晚11点后如厕被定“重大违纪”,学校不能滥用惩戒权

洋葱快评 昨天18:27 1912

近日,山西怀仁市云东中学一名高一新生因晚11点10分左右上厕所,未提前告知管理老师,被记严重警告处分,扣除班级德育考核成绩5分,并自费打印1000份“自我认识”分发。

该校规定,晚上熄灯后至11点40分,除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外,学生不许上厕所。涉事学生未遵守这一校规,按“重大违纪”处理。该规定记录在学生管理手册中,新生入学时已学习。

从表面上看,学校的这一规定似乎是为了维护宿舍的秩序,保障其他学生的睡眠质量,是一种“为他人好”的举措。然而,细细品味之下,这样的校规却让人难以接受。

首先,规定本身过于苛刻,缺乏必要的人性关怀。晚上熄灯后至11点40分,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许上厕所,这样的规定显然忽视了人的基本生理需求。难道为了不影响他人睡眠,学生就应该牺牲自己的健康吗?这样的校规,无疑是对学生身心的双重压抑。

其次,学校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人情味。学生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必须在该时段上厕所,本应是情有可原的事情,学校却要求必须提前告知管理老师,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这样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学生的负担,更让学生感到被束缚、被监视,无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需求。而涉事学生因未提前告知而受到处罚,更是让人感到不公和愤慨。

更为严重的是,学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附加的“认错书”要求过于苛刻,甚至带有侮辱性。该学生在“自我认识”中写道:“晚上上厕所不仅对其他同学的睡眠产生重大影响……更是会令班级蒙羞”,“夜晚上厕所是个自私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睡眠”。让只是上了趟厕所的学生这样“认识”自己,无疑是对学生自尊心的极大伤害。

前不久我国专门发文,强调给予学校和老师一定的惩戒权。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惩戒权可以随意放大,更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学校应该通过合理的惩戒方式,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通过严苛的处罚来让学生屈服和顺从。

涉事学校的做法显然过头了,有为了惩戒而惩戒的嫌疑。该校德育组长这样“解释”:“高一刚来,想抓一抓纪律这方面,让同学们注意起来。”这样的动机虽然可以理解,但方式方法大错特错。教育不是简单的惩罚和压制,而是引导和启发。学校应该通过正面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不是通过严苛的校规和处罚来强制学生服从。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教育惩戒权如何合理使用的思考。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和老师为了维护教育秩序而享有的一种权力,但这一权力的使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首先,惩戒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其次,惩戒必须公正合理,不能因个人喜好或偏见而对学生进行不公正的处罚;最后,惩戒必须注重教育效果,不能简单地以惩罚为目的,而应该通过惩戒来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

涉事学校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校规和惩戒方式,注重人性关怀和教育效果,让学生在一个自由、宽松、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同时,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学校惩戒权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这一权力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发挥。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自尊心、自信心和创造力的优秀人才。

(作者 余明辉)

责任编辑:王学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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